第一千一百三十一章 抵达雪国
这五千年里,在整个大陆的天才风云榜中。最为出色的一个人,就是来自半妖国的周长妖。这位被周洛寄予厚望的子嗣,在特殊血脉和体质的双重加成下,迅速崛起。并在短短的五千年时间里,已经突破至化身期。这速度和天玄国三皇子天辰差不多,而且根据推测,他的天赋恐怕还要比对方恐怖。因为这五千年,潜心修行的天辰虽然在境界上有所突破,但距离成为炼虚天尊,还需要很长的时间。原本,大家认为他会是天玄大陆飞升灵界中最年轻的那一个。但是这么多年过去,他要是再不突破,就没办法完成这一成就了。而周长妖的异军突起,更是让大家惊讶连连。尤其是这些年他展现的实力,更是惊呆了众人。那一次次遗迹历险,一次次公平对决,都在彰显着他恐怖的力量。甚至有一次,面对魔帅的联合袭杀。他硬是凭借自己的能力,撑到了半妖国的炼虚天尊抵达。最终虽然身负重伤,但也一战成名。如今他正在半妖国内养伤,再无先前那般所向披靡的姿态。但他的强大,是所有人都有目共睹的。尤其是随着大周通过空间传送法阵加强了各大王国联系,也让一些消息流通更快。他们觉得,或许周长妖才有可能成为大陆有史以来飞升灵界最年轻的修士。只是让大家有些震惊的是,对方同样是周家子弟。这些年,周家子弟在天才风云榜上的表现,可谓是人尽皆知。完全压了其他王国仙宗一头,也让大周如今在整体国力上,已经跻身了第一梯队。除了周长妖外。周洛收的弟子周乐,在这五千年的表现同样不错。他在一次和各方天才磨炼的遗迹中一战成名。靠着一把剑,杀的一众天才黯然失色,心悦诚服。他虽然没有周长妖那般耀眼,但同样也是潜力无限。最关键的是,他也姓周。有人怀疑,这周家是不是受到了仙人的眷顾。不然如何能冒出这么多恐怖的妖孽天才。这一个个周家子弟的横空出世,着实给整片大陆带来了不小的震撼。半妖国。这一天,周洛出现在了这座特立独行的国度中。作为九大王国之一,半妖国是最为特殊的。尤其是它对待人族和妖族的态度。在半妖国内,基本是不允许人族和妖族出现的。凡是被抓到,都要遭受惩戒。所以这次来半妖国,只有周洛一个人。而一直跟随他的王曦,因为要闭关突破,所以一个人乘坐空间法阵回到了大周。为了加强大陆的联系,在周洛这位六阶阵法师的运作下。空间传送法阵不再是那些王公贵族,仙宗大能专属的工具。哪怕是普通修仙者,只要付出足够的灵石,也一样能够乘坐。当然,乘坐传送法阵的灵石,大周自然是要占大头了。这也成为了大周最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。因为有了这些工具,大家不仅能够前往自己想要的地方,还能够避开大部分危险。长途跨越大州,本身就不是一件安全的事情。王曦的离开,就是通过这普通的空间传送法阵。半妖国内。周洛化身成了一个普通的半妖,游历在这片大陆中。路上,他不可避免听到了关于自己儿子周长妖的事迹。现在的他,据说正在皇宫中养伤。而那半妖之皇甚至打算将自己的女儿许配给他,将其纳入皇室。不过大家又认为,这周长妖来自大周,要是让其成为皇族子弟,恐怕影响不好。反正关于他的种种传闻数不胜数。周洛对于自己这个儿子的遭遇倒是不感兴趣。他只是遵循着自己的计划,默默地前往一些有特色的地方历练着。在这一过程中,他也结识了一些有意思的半妖,发生了一些有意思的事情。当然,这些事情也就是生活的一些调剂品。就在周洛抵达半妖国的第五十年。半妖国内传来了一个盛大消息。周长妖即将迎娶半妖国公主。这公主是半妖国皇帝最宠爱的一个公主,自身的修仙天赋也不低。两人的结合,其实也预示着半妖皇族对其认可。据说,为了这场婚事,半妖国皇帝还破例派人去大周邀请周洛。在周洛的示意下,他的分身带上屏蔽气息的宝物,抵达了半妖国。这些年,虽然周洛一直都在外历练,但他的分身可一直都留在大周呢。大部分时候,他和分身之间是断开联系的。因为周洛也有意识地想要这分身拥有自我的意志,而不是单纯地沦为自己的傀儡。但若是遇到重要的事情,分身会主动联系到本体。周洛也想通过这一次,看看自己这个儿子对于大周的看法。毕竟人家从小就被自己送到了半妖国,父子之间的感情,只能说是微乎极微。他也不知道自己这个儿子的具体想法。而他本人,则依旧在半妖国历练着。一年后。周长妖的婚事顺利举行。在婚事上,这个儿子也向他父亲表达了自己的想法。他想要打造一个三族共存的国度,所以才会迎娶半妖国公主。之后,他不会选择飞升灵界,反而是会继续留在这片大陆。面对儿子的选择,周洛没有多说什么。正如他所说,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。他只是给了对方一个机会,今后的路该怎么走,都要看他。而且如果周长妖能够成功,那对于三族来说,都是一件好事。周洛在半妖国待了一百年,将一些有意思的遗迹都去了之后。最终他选择离开了,继续前往下一个王国。而这个王国,自然就是雪国。其实雪国他已经来过一次。此前帮助邀月飞升的时候,他就曾出现在这个国家。不过那个时候,他并未仔细地观察这座王国。如今再次降临,他打算好好看一下这个国家,并且去看一些值得留恋的风景。等到沧海桑田,物是人非,这些东西将会永远铭记在心中。........007...23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