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3章 古井女尸案

    1984年2月16日。

    这一天是元宵佳节。

    上午7时许。

    家住江苏南京秦淮区李府巷的退休干部刘大爷,提着他心爱的鸟笼,溜达到弓箭坊3号的凤凰古井旁边。

    于是他把鸟笼挂好,准备在古井旁小憩一会。

    可当他看下一眼古井内,他惊呆了:古井里竟浮着一具尸体。

    秦淮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立即赶到现场,随后市局刑警大队刑侦人员也赶来。

    经过现场勘察,这是一具少女尸体。

    尸体上穿着的衬衣和两件毛衣均被掀至腋下。

    下身裸露,赤足,双脚被一根白纱布带紧紧捆扎着,口腔内塞有一只长筒棉纱袜。

    勘查时没有发现罪犯留下的痕迹。

    法医鉴定表明,少女曾被侵犯,因颈部受压迫窒息死亡。

    经解剖化验,死者胃内有蜜饯萝卜丝等物,大约在2月13日午饭后6小时内死亡。

    通过尸体浸泡程度化验,抛尸时间为死后5-6个小时。

    经查,死者名字叫曹小红。

    13岁,小学五年级学生。

    家住古井附近的李府巷12号。

    于2月13日下午失踪。

    根据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,侦查人员认定,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抛尸案。

    为了迅速侦破这起恶性案件。

    市局刑警大队和分局刑警队及派出所立即组成“2·16”专案组。

    随后派出若干侦查小组,深入群众,开展紧张细致的调查工作。

    曹小红的姐姐反映。

    其妹于2月13日失踪时,身穿大红色滑雪衫,棕色中长细格长裤,棕红色浅帮两眼皮鞋。

    那天上午9点。

    其妹上街买了两角钱的蜜饯萝卜丝。

    下午3点20分左右。

    邻居曾看见她站在院内自来水池旁。

    而3点40分左右。

    其姐回家却不见她的踪影。

    所以,曹小红的被害时间就在13日下午4至5点左右。

    凤凰古井,位于弓箭坊小巷的凹处。

    相传古时天外飞来一对凤凰,先落在台上小憩,随后又到寺里游玩。

    还曾停落在这个井栏之上饮水解渴,凤凰古井由此得名。

    凤凰古井虽然是明代古井,但是远处的人一般不易知道。

    专案组成员勘查时发现。

    井内有两块投入水中不久的大青砖,很可能是罪犯为沉尸灭迹所为。

    有人反映,2月13日晚九时多,曾见一身高1.70米左右的男青年。

    身穿黄衣服,头戴鸭舌帽,25岁左右。

    推一辆28自行车,靠在工地不远的墙上直喘气,车后包架上用毯子裹着一个大包袱。

    见工地上有人便推车向东,出李府巷后进入了弓箭坊。

    还有人反映。

    当天下午4点钟左右,曾见曹小红在离家不到200米的彩霞街理发店门口玩。

    曹的姐姐反映,其妹四点钟就要烧晚饭,晚上还要与父亲去看电影,不大可能远去。

    由此推断,发案现场就在被害人家附近。

    专案组根据分析得出初步结论。

    城南人口稠密,户外人多。

    犯罪分子是白天强奸杀人后又移尸古井。

    整个过程只有5、6个小时的时间。

    得出犯罪杀人不可能在室外,必须将被害者引入室内。

    这一点,陌生人是难以做到的。

    也正因为是熟人,罪犯才决心杀死被害人。

    罪犯可能有前科和劣迹,单身居住,独门独户或有单独房间。

    但又没有良好的藏尸环境,急于处理尸体。

    由于侦查范围越来越集中,罪犯脸谱也已经形成。

    于是,向全市各派出所发出协查通报。

    侦查人员则集中全力,以被害人住处与沉尸的古井为重点。

    在李府巷的六个邻近居民段展开了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。

    重点放在李府巷、弓箭坊和颜料坊三个居民段。

    经定人定时定位的逐个排查、筛选,排出了十多个嫌疑人。

    最后把疑点集中在第二机床厂二车间工人伍国兵身上。

    第一、从时间上看,伍国兵2月13日下午病休。

    第二、从环境看,伍国兵同被害人同住一个大院,是靠大门的第二家。

    被害人出入必经伍家门口。

    伍国兵单身居住,且房后有小天井。

    第三、从犯罪基础看,伍国兵曾有拦路强奸的犯罪嫌疑。

    第四、以脸谱看,伍国兵身高1.7米左右。

    有鸭舌帽、28自行车等,这几天和群众反映的情况相同。

    第五、据调查,伍国兵2月15日这天洗过床单,而且手上有伤痕。

    显然,伍国兵具有作案条件,有作案的重大嫌疑。

    如果谁具有作案时间、环境、思想基础,而且与罪犯脸谱相像。

    那么,谁是罪犯的可能性就很大。

    经查,伍国兵具有作案时间、环境,且与罪犯脸谱相像。

    所以伍国兵是此案罪犯的可能性很大。

    专案组的侦查人员接触了伍国兵。

    小主,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,后面更精彩!伍国兵声称,2月13日下午1-5时,他在院内拆洗自行车,没有离开,并有邻居看到。

    如果真是这样,他就没有作案时间,应予以排除。

    因此,查证伍国兵到底有无作案时间就成为关键。

    侦查员经过调查,看到伍国兵拆洗自行车的共有三人。

    一是杨文华,下午一点多外出时看到伍国兵在拆车。

    二是杨文华的妻子谢玉珍,她3点20分去上班时看到伍国兵在洗自行车零件。

    三是退休的蒋老师,他5点多看到伍国兵在装车。

    这三人只能证明三个时间伍国兵在拆装自行车,但不能证明3点20分到5时之间的时间伍国兵在干什么。

    既然不能确定伍没有作案时间,那就不能排除伍的嫌疑。

    由于在6个居民段中没有发现一个具备作案条件的人,伍国兵仍被确定为重点嫌疑对象。

    2月23日。

    有人在红花公社东风大队的垃圾堆里捡到一件红色滑雪衫。

    闻讯后,侦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。

    又找到了被害人失踪时穿的裤袜一捆,在水溏中找到棕红色浅帮皮鞋。

    经检验,发现被害人裤子的膝盖和腰部有波罗鸡粪及鹌鹑毛之类的粘附物。

    经调查,伍国兵家曾养过波罗鸡和鹌鹑。

    当天下午,侦查人员对伍国兵的住处进行了秘密搜查。

    在伍国兵的床下及小天井的鸡笼上发现了四根头发。

    经化验,与死者的血型相同。

    接着,又找到了被害者留在伍国兵床上的尿迹和与捆尸带相同的布带。

    在伍国兵家小天井的芦席上,还发现了鸡粪、鹌鹑毛。

    经比对,与死者裤子上提取的鸡粪、鹌鹑毛种类、结构完全一致。

    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红砖屑及煤渣成分与伍国兵家的红砖、煤渣成分也一样。

    这些证据,已不是零散的事实,而是形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。

    足以证明伍国兵就是杀人凶手。

    一副铮亮的手铐戴在了伍国兵的手上。

    在确凿的事实和铁的逻辑面前,伍国兵终于供认了强奸杀人的罪行。

    1984年2月13日下午3点多。

    伍国兵在院内拆洗自行车,曹小红从外面进来,经过伍家门口。

    伍国兵见四周无人,遂起歹念,用力将伍国兵推入房内。

    曹小红栽倒在地,昏了过去。

    伍国兵锁了门,对曹小红进行侵犯。

    曹小红醒后,与伍国兵搏斗,咬伤了伍国兵的手指。

    伍国兵便残忍地卡住姑娘的脖子,并用枕巾拼命塞进口腔,使其窒息死亡。

    接着,他用被害者袜子塞入死者口中,将尸体放在床下。

    然后,到院子里假装擦自行车,窥探动静。

    晚饭后,伍国兵将被害人衣服扔到红花公社东风大队的垃圾场上,皮鞋丢进水里。

    晚上9点钟,伍国兵用自行车将尸体驮到凤凰枯井,抛入其中。

    后两天连续向井内投入两块大青砖和四块红砖,企图沉尸灭迹。

    可他哪里知道,罪恶之迹是不可能完全灭掉的。

    两个月后,伍国兵被押赴刑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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